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生存保险金
(1)自本合同第8个保单年度起,至第20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
生存保险金 | (1)自合同第8个保单年度起,至第20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1.3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0年